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77號
原   告  林大維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於民國78年11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臺中
營業處,並於105年2月1日退休,然被告公司給付之退休金
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有違,致短少給付原告退休金,為
此提本件訴訟語。經查:本件被告之組織為公司係屬私法人
,該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設在臺北市○○○路,有原
告起訴狀、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資料在卷可參,足徵
本院並非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甚明。又本
件原告固主張工作地點曾位在被告公司臺中營業所,惟兩造
間並未有契約勞務履行地之約定,經被告具狀陳述明確,原
告亦未提出資料證明兩造存有債務履行地之特別約定,準此
,本件要無民事訴訟法第12條管轄規定之適用。況被告公司
勞工退休金之給付作業係由臺北總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下稱退監會)審查核定,並由設於臺北市中正區
臺灣銀行信託部製票給付勞工退休金、寄送被告臺北總公
司查收,臺中營業所並無任何得以決定之權限,經被告具狀
陳稱綦詳,並有原告所提、由被告退監會發予之勞工退休金
給付通知書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
告臺北總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始屬妥適、
且於法相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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