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