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87號原告 蔡岳軒 被告 林奇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2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張詠晶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