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67號原告 鄒厚儀 年籍詳卷被告 羅惟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惟仁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82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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