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進友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所處罰金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受刑人陳進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不能│有期徒刑│105.10.15│彰化地檢│彰│105年度交│105.11.30│彰│105年度交│105.12.27│彰化地檢106年度││1│安全│2月,併││105年度│化│簡字第2498││化│簡字第2498││執字第512號│││駕駛│科罰金新││速偵字第│地│號││地│號││(業於106年3月│││致交│臺幣1000││2474號│院│││院│││7日易科罰金執行│││通危│0元│││││││││完畢)│││險│││││││││││├─┼──┼────┼──────┼────┼─┼─────┼─────┼─┼─────┼─────┼────────┤││強制│有期徒刑│㈠105年5月│彰化地檢│彰│106年度侵│106.04.28│彰│106年度侵│106.08.03│彰化地檢106年度││2│猥褻│7月│中下旬某日│105年度│化│訴字第9號││化│訴字第9號││執字第5146號││││(共三次│㈡105年5月│偵字第74│地│││地│││││││)│中下旬某日│40號│院│││院││││││││約過3日│││││││││││││㈢105年5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