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告 吳怡霈
被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魏巧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原告 吳怡霈
被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
法官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