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潘俊傑潘黃惠美 之繼承人
潘建霖 即潘黃惠美之繼承人
潘東茂 即潘黃惠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潘俊傑前邀第三人潘黃惠美以原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潘俊傑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980,000元②3,5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40年3月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潘俊傑於①110年3月10日②110年3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①2,990,000元②81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0年3月10日②130年3月10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後因第三人潘黃惠美於110年9月2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同年1
0月2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潘俊傑、潘建霖、潘東茂等三人依附表所示權利範圍分別共有。詎相對人自111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823,356元②764,8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2件,及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本院函等影本、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56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新營區 王公段 99183.54全部所有權人:潘建霖,權利範圍:4分之1潘東茂,權利範圍:4分之1潘俊傑,權利範圍:2分之1002臺南市新營區王公段99235.75全部所有權人:潘建霖,權利範圍:4分之1潘東茂,權利範圍:4分之1潘俊傑,權利範圍:2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56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騎樓合計面積單位主要建築材料陽台面積單位001429臺南市○○區○○里○○路0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42.2970.3970.3919.67202.74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26.26平方公尺全部所有權人:潘建霖,權利範圍:4分之1潘東茂,權利範圍:4分之1潘俊傑,權利範圍:2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