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3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明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補充為「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2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被告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63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倒數第3行「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更正為「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其為毒品尿液採驗列管人口,故員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將其帶返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被告謝明益之供述」,補充為「被告謝明益於偵查中之供述」;同欄一㈡第2行「出具」,補充為「111年12月20日出具」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裁定的意見,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犯同類型之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即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9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08年度簡字第3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開2案件,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95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11年1月6日執行完畢,在本件是構成累犯【本院按:
然因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並無任何有關被告累犯的記載,進而為刑法第47條累犯規範之敘事,所以,依前述刑事大法庭裁定意見,本院就本案應不為累犯加重其刑的敘述,因為,這是聲請人所應盡的義務,但是,法院仍然可以列為刑法第57條的量刑因子之一來作衡量,附帶說明】),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被告謝明益男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明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7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12月5日19時5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2月5日19時3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謝明益之供述。
(二)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檢察官賴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