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1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傅瑞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②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5計算之利息,其中③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9
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