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 彭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水良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4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9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