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桃簡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茲補充: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迄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