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86號

聲請人 張百玲 (即 王玉葉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為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國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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