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倩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