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33號

原告 施志緯

被告 陳冠仰

被告安業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世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葉力旗

法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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