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彭琪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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