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50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8月13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1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鄭 瑋
  書記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國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林國禎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應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31日前,將其所有建物浴
  室之排水管線及防水設施修繕至不會漏水之狀態。如未於前
  述期限內修繕完畢,即應給付聲請人違約金新台幣二萬七千
  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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