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48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伊已將本院上述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且在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直至期滿後始有第三人打電話給伊,告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該第三人提示等語。而公示催告程序之目的,在於對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並不審查證券實體權利歸屬;雖民事訴訟法第546條規定: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然此調查應限於除權判決之聲請是否合法及有無利害關係人之申報,以定應否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或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如附表所示支票雖經第三人提示,然該第三人於96年10月24日申報期間屆滿前,並未向本院申報權利,且查無其他申報權利人,本院於無人申報權利情形,仍應准予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4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木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96年7月27日│23,000元│AK00三0五五│││││德分行│││七││└──┴─────────┴─────────┴───────────┴────────┴────────┴──┘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鍾啟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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