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拍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司拍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97號聲 請 人 林德良相 對 人 林家佑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張期鈞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3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2年10月22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13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2年10月9日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權 利 範 圍││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1│高雄 │鳳山 │中崙 │ │18 │ │57,997.95 │100000分之68 │├─┼───┼────┼────┼────┼────────┼─┼──────┼───────┤│2│高雄 │鳳山 │中崙 │ │18 │ │57,997.95 │000000000分之 ││ │ │ │ │ │ │ │ │139 │├─┴───┴────┴────┴────┴────────┴─┴──────┴───────┤│建物︰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 利││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 圍││ │ │ │ │ │ │ │├─┼──┼───────────────┼──────┼───────┼─────┼────┤│1│3089│中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2.59 │平台:8.95│100000分││ │ │ │007層樓房 │合計:82.59 │ │之68 ││ │ ├───────────────┤ │ │ │ ││ │ │中崙二路577巷8號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 建號 43,668.0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0 │├─┬──┬───────────────┬──────┬───────┬─────┬────┤│2│3116│中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3.31 │平台:8.95│100000分││ │ │ │007層樓房 │合計:83.31 │ │之68 ││ │ ├───────────────┤ │ │ │ ││ │ │中崙二路577巷2號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 建號 43,668.0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 │├─┬──┬───────────────┬──────┬───────┬─────┬────┤│3│3117│中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2.59 │平台:8.95│100000分││ │ │ │007層樓房 │合計:82.59 │ │之68 ││ │ ├───────────────┤ │ │ │ ││ │ │中崙二路577巷6號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 建號 43,668.0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8 │├─┬──┬───────────────┬──────┬───────┬─────┬────┤│4│3453│中崙段1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82.59 │平台:8.95│全部 ││ │ │ │007層樓房 │合計:82.59 │ │ ││ │ ├───────────────┤ │ │ │ ││ │ │中崙二路581巷21號 │ │ │ │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中崙段00000-000 建號 43,668.0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