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56號

債權人 夏正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仁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名稱為:簡仁寶即神洲水族工作室(經查,就投資協議書所示,債務人為神洲水族工作室)。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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