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7號
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8號原告 黃玉芳
鄭稚涵 被告 邱紫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