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曹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琴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
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
資料或其現值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價額(如系爭房屋最近
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他交易證明),俾核定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