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敏華│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43%│││129054││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羅敏華│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52127││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羅敏華│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37967││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羅敏華│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37%│││92707││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羅敏華│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54078││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羅敏華│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37%│││183806││5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敏華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33,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134,091元正未給付,其中129,054元為本金;4,43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羅敏華於民國100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92,084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03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55,244元正未給付,其中52,127元為本金;2,13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羅敏華於民國100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03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40,753元正未給付,其中37,967元為本金;1,502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羅敏華於民國10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95,83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98,370元正未給付,其中92,707元為本金;4,895元為利息;7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羅敏華於民國101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06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58,342元正未給付,其中54,078元為本金;2,980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羅敏華於民國102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09日止累計194,890元正未給付,其中183,806元為本金;9,716元為利息;1,3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七)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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