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韓素亞 被告 張來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491號傷害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