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陳勳蓉
莊子賢 律師被代位人 張明潭 被告 林貴美
張顥鏻
張惠珍
張舒喬 上一人之代理人張明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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