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65號聲請人 陳得明 代理人 洪瑞悅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陳美雲 關係人 陳得福 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主文欄中第1頁第15行關於「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