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李承璋 債務人 潘秀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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