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力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力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胡原碩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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