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聲請人 梁麗華 上列聲請人梁麗華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梁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未載明本件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請具狀釋明票據種類究為「支票」抑或為「本票」,如為本票請具狀將附表內之付款人欄位更正為擔當付款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