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蓬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蓬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蓬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
47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於105年12月23日入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1087464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4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4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7464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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