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家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他字第7號聲請人 甘麗珠 相對人 許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99家救字第42號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9年度婚字第20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在第一審暫免之起訴裁判費計新臺幣3,000元,應即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