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5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581號原告 曹伯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