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博天 相對人仟富凡而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0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佳函律師(住新竹縣○○鄉○○路○段○○○號)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三六○號清償債務事件,為相對人仟富凡而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案號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0號,下稱本案訴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志仲 已歿,為續行訴訟,本件確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爰聲請本院選任適當之相對人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相對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林志仲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案訴訟卷第81至82頁;本案訴訟個資卷第1頁)。經本院徵詢桃園律師公會推薦願任相對人公司特別代理人之人選,經陳佳函律師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有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0頁)在卷可憑,本院審酌陳佳函為執業律師,具備專業能力進行本案訴訟,能期遵循法令與律師倫理等相關規範,盡心爭取相對人仟富凡而有限公司之最佳利益,認由陳佳函律師於本案訴訟擔任仟富凡而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故依前開規定,選任陳佳函律師為仟富凡而有限公司於本案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以保障相對人之訴訟權益,並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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