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972號聲請人 陳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陳麗真為被繼承人 陳順成 之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拋棄繼承權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是兄妹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於102年4月12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查,被繼承人之配偶 黃瓊蓉 、子女 陳俊宏陳佳琪 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並經審核無訛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父 陳金郎 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081號准許在案。第二順位之繼承人既為繼承之意思表示,依前揭民法第1138條規定,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即聲請人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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