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3號原告 陳家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若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