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317號
債權人 賴慶龍 住○○市○○區○○○街00號
債務人 薛宏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 黃建博 即亞奇數位科技商業社之薪資債權(亞奇數位科技商業社為第三人黃建博之獨資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可稽),第三人黃建博即亞奇數位科技商業社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集保、郵局、保險等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