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321號原告 張泉枝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古旻書 律師被告 詹宏天
詹00詹00 劉文銓 蘇丁財
方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詹00、詹00之姓名,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詹00、詹00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詹宏天、詹00、詹
00、劉文銓、蘇丁財、方麗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暨同段211、209、20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0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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