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謝大仁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乾宏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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