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潘炳煌 被告 林屴庫
林麗紅林雪清 林姿佑 林文貞林 吳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中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即 林聖烈 應繼分比例計算之,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6,93
5元(以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全部、同段12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同段1240地號土地全部、同段1344地號土地全部之106年1月份公告現值合計20,768,550元,乘上應繼分7分之1,核為2,966,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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