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1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翌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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