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華真 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高復林 人債務人 陳志文
一、債務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參萬參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邀同高復林及陳志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6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6月26日止。還款方式:按月付息,本金到期全部清償。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37%加1.38%計為年利率2.7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綜合融資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4年1月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契約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773123│志文、華真│1月03日起│││││元│國際有限公│││││││司││││├──┼───┼─────┼──────┼──────┼───────┤│002│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861138│志文、華真│1月25日起│││││元│國際有限公│││││││司││││├──┼───┼─────┼──────┼──────┼───────┤│003│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157500│志文、華真│1月30日起│││││0元│國際有限公│││││││司││││├──┼───┼─────┼──────┼──────┼───────┤│004│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143579│志文、華真│1月03日起│││││8元│國際有限公│││││││司││││├──┼───┼─────┼──────┼──────┼───────┤│005│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159925│志文、華真│1月25日起│││││4元│國際有限公│││││││司││││├──┼───┼─────┼──────┼──────┼───────┤│006│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292500│志文、華真│1月30日起│││││0元│國際有限公│││││││司││││├──┼───┼─────┼──────┼──────┼───────┤│007│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932440│志文、華真│1月09日起│││││元│國際有限公│││││││司││││├──┼───┼─────┼──────┼──────┼───────┤│008│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173167│志文、華真│1月09日起│││││3元│國際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73123│志文、華真│2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1138│志文、華真│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7500│志文、華真│3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579│志文、華真│2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9925│志文、華真│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2500│志文、華真│3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32440│志文、華真│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高復林、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167│志文、華真│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國際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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