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呂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收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