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聲字第6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689號聲請人 顏淑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交付104年度訴字第282號法庭錄音光碟,經遭駁回,聲請人除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外,同步聲請保全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否則一旦銷毀,則原審法院筆錄太簡略,或與開庭陳述不符,真相將永遠無法大白,冤情無法上達,此非聲請人所樂見,也相左司法正義與社會公道,並確定當事人之法定權利獲具體保障云云。經查,聲請人係聲請保全104年度訴字第282號法庭開庭錄音,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應依首揭規定,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王俊雄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