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佩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南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楊佩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南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