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債權人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理人 陳柏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儷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式約款(貴會提山之借據兩面均為第一面)。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