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施淑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伍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彰美分社,如附表所
示,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一萬五千元之支票共五紙,詎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
,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免假執行,並抗辯稱系爭支票均非其所簽發,雖曾因辦理汽車貸款而由訴外人
蔡惠(慧)瓊帶同至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申請支票,但未領取支票,係遭訴外
蔡慧瓊 自行領用後向外詐財,並已對之提出偽造有價証券之告訴等語,另請求
向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調閱其申領支票資料。經查,被告係於八十五年三月五
日向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辦理申領支票,被告亦坦承申請書上之簽名確係其所
為,雖抗辯稱印章非其有,然以銀行申辦支票之手續,簽名與蓋章應係同時為之
,被告主張簽名與蓋章非同時為之,應由其負舉証責任,然被告並未能証明系爭
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上之印章非其所蓋用,而系爭五紙支票上之印鑑與所
調閱之被告申請支票時所使用之印鑑相同,有支票及支票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
在卷可稽,被告抗辯印章非其所蓋用,自應負舉証責任,此部分被告亦不能証明
系爭支票上之印章非其所蓋用,故其所辯尚無理由,又被告於八十五年間原係與
蔡慧瓊居住於同一處,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二人關係應相當熟識,
此亦據被告自承在卷,再經向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函調被告申領支票之資料,
被告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向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領用支票後,當年即回籠
二十二張,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八十七年一月三日、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及八十七
年十二月十日均再分別領用支票,且其間均有數量甚多之支票回籠,有彰化市第
一信用合作社電腦單在卷可稽,則被告既與訴外人蔡慧瓊間之關係密切,且被告
申請之支票既已使用數年,被告稱不知申領支票及支票上印章非其所有之詞,按
之常理,即不堪採信,故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
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
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核無不合,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
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百九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提示日│票   號│
│││(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一│八十九年四│二十二萬三千元│八十九年四月│CA0三四│
││月十日││十日│四七三三│
├──┼─────┼──────────┼──────┼─────┤
│二│八十九年六│二十二萬三千元│八十九年六月│CA0三四│
││月十日││十二日│四七三四│
├──┼─────┼──────────┼──────┼─────┤
│三│八十九年八│二十二萬三千元│八十九年八月│CA0三四│
││月十日││十日│四七三五│
├──┼─────┼──────────┼──────┼─────┤
│四│八十九年十│二十二萬三千元│八十九年十月│CA0三四│
││月十日││十一日│四七三六│
├──┼─────┼──────────┼──────┼─────┤
│五│八十九年十│二十二萬三千元│八十九年十二│CA0三四│
││二月十日││月十一日│四七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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