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九號
上訴人仟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萬枝 被上訴人頂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主張兩造間之購置電視監控、音響、閉路電視、攝影機等設備及安裝工程、器材等工程合約,其工程款及追加工程部分之工程款,均已付清,而追加工程迄今尚未完成云云。核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不當,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