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8號原告 蔡瑞卿
江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 律師被告 簡月卿 訴訟代理人 林俊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就原告聲明及本案所涉法律關係本院有未竟闡明之處,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培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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