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林建明 原告 章樹權 原告 邱鎮芳 原告 林泰源 原告 莊吉智 原告 賴仁偉 原告 張炳南 原告 林穎欣 原告 初善憶 原告 莊千慧 原告 林雅慧 原告 潘秋景 原告 張敏惠 原告 李蕙君 原告 林琇瑩 原告 蘇偉銘 原告 陳彥呈 原告 徐華宏 原告 杜文勝 原告 董俊懷 原告 呂秋慧 原告 苗培銘 原告 李尚榮 原告 許宏肇 原告 邱山永 原告 杜政隍 原告 劉佳旻 原告 方光男 原告 許慈燕 原告 林淞泓 原告 簡純渝 原告 陳秋菊 原告 池昌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告章樹權應繳納其中裁判費12944元;其餘裁判費207264元,則由其餘原告32人,每人各應繳納裁判費6477元(000000÷32=647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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