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債權人麗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麥玉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
全部)。㈡請求金額7612元之計算方式為何?㈢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