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字第1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君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本院以
110年度審簡字第716號判決確定在案;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分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㈡再者,被告分別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716號判決確定在案,及已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9年度年毒偵字第574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分別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各該包裹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白色或透明結體(淨重0.8096公克、驗餘淨重0.8083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716號所扣案之物。2甲基安非他命5包白色結晶(驗前總毛重2.16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9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年毒偵字第574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270號所扣案之物。